2013年12月專題

三思而後行
Look Before You Leap

隨着近年中國經濟的飛躍發展,中國人民的生活水平正不斷提高。在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對保障勞工的收入、福利等相關的法例正逐步完善下,在內地有設廠的港商絕大部分都會對政府的政策、法例予以支持、遵守和配合。例如,儘管自二零零八年起引發國際金融危機以來,面對歐美訂單縮減,而內地的營商成本急漲的情況下,港商仍積極配合內地頒佈的《環境法》以及其他新推出的政策和法例,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部分企業仍擴大投資、購置新型設備及增加更先進的生產線等。目的是要配合內地更新換代、經濟轉型的方針政策。

新稅層出不窮 港商難以承受

遺憾的是,繼推出《社會責任退休法》和《五保一金》後,以港資企業最為集中的廣東省於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廣東省工會經費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無疑對在廣東省、特別是在珠三角經營的港商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按照該規定,港資企業須繳付員工薪金總額的百分之二作工會經費,這無疑會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為此,香港四大商會多次向廣東省總工會反映港商的意見和憂慮。其後,廣東省總工會對《辦法》的規定進行適當的微調,包括可考慮按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申報繳納工會經費,並對不足二十五人的企業、虧損的企業準予暫緩徵收。總工會在收取的工會經費中回饋最高百分之七十給企業的工會作福行及舉辦活動的用途。雖然廣東省總工會已作出微調,但仍有不少港資企業質疑全球絕大部份國家的工會會員都是由員工自付工會費的,總工會不應假設全體員工都會加入工會,而且會費概由資方承擔,且由當地稅局代為收稅。部份企業更提出,廣東省總工會在回饋最高百分之七十的會費給企業工會之後,剩餘那部份是如何運用應提高透明度。儘管大部份港資企業對《辦法》仍有所不滿,但會無奈地遵守有關規定。

正所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今年十月十一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其網站公佈《廣東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十月二十一日,即由公佈至截止徵求意見只有十天。該《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有關協商的內容和頻次。1. 第七條。職工一方可以就多項或者某項內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2. 第八條。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情況下一年進行一次,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進行協商:1). 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2). 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3). 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準;4). 工資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5). 津貼、補貼標準及獎金等分配辦法;6). 試用期、病事假期的工資待遇;7). 工資集體合同的起止時間、變更、解除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式;8). 工資集體合同的終止條件;9). 工資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10). 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有關工資事項;3.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一方和企業均可以提出工資調整的協商要求:1). 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變動的;2). 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持續較大變動的;3). 當地人民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變動的。

二、有關協商代表。4、第十五條。每方協商代表三至九人,並各確定一名首席協商代表。5、第十六條。企業一方首席協商代表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委託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已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首席協商代表應該由工會主席或者工會主席書面委託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工會確定或者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條例》對未建立工會的企業協商代表的產生也做了規定。6、第二十一條。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企業未經本人同意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免除其職務、降低其職級、不得扣發工資及降低福利待遇。協商代表在履行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職責時止;7、第二十三條。協商代表有權要求對方提供與協商事項有關的資料,包括註冊登記情況、章程、財務會計報告、勞動定額標準、工資支付情況、納稅和社會保險費徵納情況等。但涉及國家秘密和企業技術的資料除外。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

三、其他。《條例》也對集體協商程式、集體合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法律責任等做了相應規定。

我們毫不懷疑《廣東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稿)》的出發點和原意是好的,但考慮全局方面仍未夠細緻。據香港工業總會主席劉展灝在接受本刊採訪時反映,現時港商企業對該《條例》甚有意見,他們認為一貫以來,資方是根據每位員工的學識、技能、工作能力以及工作表現來釐訂其工資及獎賞,即使同級也不一定是相同工資,而且每位員工的薪金大都是保密的,目的就是避免員工之間因工資差別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另一不滿之處是,若按此《條例》,引入勞方加入董事局,不單只與老闆平起平坐,而勞方代表的質素甚有參差,反而影響公司運作。最令人擔憂的是,公司機密容易外洩,即使勞方代表在現公司工作期間沒洩密,但難保他日該代表轉投競爭對手公司時洩密。假若港資企業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司資料外洩輕則停牌,重則會連累老闆坐牢。正因後果嚴重,不少港商已向香港工業總會反映其不滿及憂慮。

根據目前港商反映的情況,假若《條例》一旦實施,將會有大批港資企業撤出中國內地,轉往其他國家設廠生產;部分則轉為貿易,產品在外地生產;部分則縮細資本,逐步撤離。但無論用甚麼方式應對,總括而言將會對港商在中國內地投資的意欲大減,還將會對參與「上海自貿區」、「前海」、「南沙」以至計劃中的「粵港澳自貿區」等欠缺積極性。

另一方面,如果真有一大批港資企業搬遷往中國內陸省份或外國,即使資方按照內地的法例支付相關的薪金及遣散費,勞方也會有更多的要求,令資方難以接受,從而引發勞資糾紛事件,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期望有關部門在實施《條例》之前,能與港商多作溝通,就一些具爭議性的條款達成共識,有利勞資雙方的和諧關係,互利共贏!


香港工業總會主席劉展灝

編輯部